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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政审批


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宣武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 财政部 财会字[1994]第24号《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2、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1996]5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 记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会[2003]1861号《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新建单位申请代理记账需要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书面申请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证书》
(4)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5)工商部门的预准名称批件
2、单位增加代理记账业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书面申请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职称证书》
(4)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5)工商营业执照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检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代理记账单位情况一览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单位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表,将申办材料与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代理记账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建议后,退受理人。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代理记账审批意见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会计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代理记账审批意见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意见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批复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发批复文件并发至申办人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批复
对审批通过的,将批复文件发至申办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发至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六、发证
会计科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后,加盖财政局(公)章,向申办单位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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