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清洗站资质审批
车辆清洗站资质(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车辆清洗站资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ASZ0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汽车清洗项目) 3、具有厂房和自动清洗设备(或节水设备) 4、具有循环水设施和专用水表 5、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取得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占地许可证;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征得环保、市政、节水等管理部门对循环水水质、污水污泥处理、废水排放和节水措施符合有关标准的同意; 7、运营证、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应挂牌公开; 8、清洗作业应当做到文明、卫生、有序。 (依据:《办理<城市车辆其清洗站运营证>须知》)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登记审批表4张;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张) 3、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证明文件或用于车辆清洗场地(或固定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张); 4、建设工程设备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张); 5、洗车站点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取得市政、交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具体审批经办人明确; 6、车辆清洗设备的使用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4章,循环水设备的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4张; 7、区的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通水证》或《排水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 8、服务规范及规章制度3份; (依据:《办理<城市车辆其清洗站运营证>须知》)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汽车清洗项目) 3、具有厂房和自动清洗设备(或节水设备) 4、具有循环水设施和专用水表 5、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取得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占地许可证;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征得环保、市政、节水等管理部门对循环水水质、污水污泥处理、废水排放和节水措施符合有关标准的同意; 7、运营证、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应挂牌公开; 8、清洗作业应当做到文明、卫生、有序。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暂缓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备后再行申报。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认真查阅申办材料,组织现地勘查,并记录勘查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审批。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相关部门办理。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与审核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于审核人员沟通协商,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填写《行政审批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环境整治科机动车清洗负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执发《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2、对未予批准的,交付申办人《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并归还申办材料;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