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避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而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上不足 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影响"税金"之间的关系,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他们把反避税工作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还有些地区为吸引外资,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加大了外商的避税机会。 (二)无法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它资料来源渠道又很少,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缺乏了解国时市场行情,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而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大部分是跨国经营者,他们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研究我国法律的行家为其出谋划策。这更使我们的部分税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反避税的信心不足。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侥幸攀比心理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总有一部分人纳税意识淡薄,总有人不知道要交纳哪种税;也不知如何纳税。加上我国各地税收执行政策不一,有宽有严,造成纳税人税负不一。这样,纳税人容易相互攀比,对依法纳税抵触情绪较严重。也有的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被税务机关查着了,该调整的调整,该补缴的补缴,查不着就赚了。这是逃避税收的纳税人普遍存在的心理。 而现行的征管制度的缺陷及反避税工作手段和方法的落后也是造成反避税工作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措施
(一)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堵塞避税漏洞、防范避税的有力保证,在目前,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义务人自行如实申报,是征税工作起动的基本环节。几乎所有国家在税法上都明确规定纳税人要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收事项的各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及其财产状况,对于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对纳税人(特别是跨国纳税人)规定了申报税收的义务。我国也普遍实行纳税申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需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地址、资本总额、主管项目、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业务往来交易的类型、"内容、日期、数量、规格、型号、单位计价标准、金额等。企业在本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规时限报送时, 应在规定的报送限期内提交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凡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按照证管法第39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税法中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联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的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3)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加强调查审计 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两个月内,要专门组织委派熟悉涉外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专门就企业进销商品的价格、销售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方式等,视企业的申报情况而定。如审定企业有避税行为,还应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 3.明确举证责任 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根据各国民法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原告若指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举证责任的含义是,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判被告有罪。这一原则若适用于税务争端,必然使税务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为如果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在法庭上指控其有逃税行为,或宣称其某项费用不可扣除,往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提供足够的证据。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逃税和反避税斗争中摆脱这样被动的局面,一些国家在税收立法中规定,将举评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典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业务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对关联企业业务审查时,在企业收到"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十六日内,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主要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4.实行以纳税人主动上门交税为主、形式多样的征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的征收量同控制征税成本构成一对矛盾。这就必须采取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征税方式,以减少税务雇员的征收成本,同时要方便纳税人缴纳。 除了采用一般的纳税人自报缴纳税款方式以外,由雇主或有关单位扣缴是反逃避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征税手段上,要普及计算机的使用,使用计算机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把申报单数字同其它情报信息对照,检查纳税申报数字是否准确、合理。 (二)积极进行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1.国内反避税合作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许多投资者的逃避税收,利用我国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不协调;利用我国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来抽逃投资和侵占另一方投资者的利益。因为这些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经验丰富,手段多样,所以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方面都要有相互配套的涉外企业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2.国际反避税合作 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需要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的和多边的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分别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专门条款,目的是密切有关政府之间的配合与合作,以防止和堵塞国际避税活动。在我国,也可以建立经济信息中心,将从税务机关、各种经济管理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的资料,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各国政府交换的情报,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改变我国对产品国际价格一无所知的局面,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目前,国际反避税合作方式主要有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在国际上,凡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都应开展情报交换工作。情报交换可分为日常交换和专门交换。日常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收入及经济往来资料,以核对跨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便于核实征收,防范偷税和避税。专门的情报交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如为了反避税需要,由缔约国一方指定需要调整或核实的问题,请求对方税务局帮助调查,提供资料。 (三)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共识。注册会计师处于公正的地位,他们不仅有为客户服务的功能,也有依法审计,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的义务。要想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首先,要在税法中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或法规,便会计师查账时有法可依。我国税法虽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审查",但还没有把反避税问题列入审查范围;其次,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反避税义务。此外,还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机制,由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如内部通报、行业会议等,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避税义务情况,还可公开宣布对信得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查账报告不予复查,对信不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要全面复查等,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因此,充分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不仅可以部分地弥补我国目前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而且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工作的效果。 (四)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所以,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征管水平,防范避税现象发生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力量十分薄弱,新手多,经验不足。国家应当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过硬的税收队伍,在这方面,应做的工作是: 1.提高税务人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前面我们提到有些同志怕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的措施会挫伤外商的积极性,其实,这种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世界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大都为35%-40%左右;而且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这种税收政策已经是很优惠的了。加上外商看中的还有我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广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我国遵循国际经验,进行适当的、合理的,有节制的反避税,外商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能够吓跑的只是不法外商。再说,我们真正关心的、真正维护的应是国家的利益,不让国家的每一分税款流失才是每个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 2.严把税务人员质量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税务人员的招收标准很高,要求很严,符合招收标准的新进成员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正式录用。今后,我国的税务人员应当主要依靠财经院校的毕业生,通过正规、系统的训练后充实到征管第一线。我国目前税收人员素质不高,与把关不严有直接的关系。低素质的税务人员不仅不能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而且会带来如下负效应。 (1)由于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该查出的逃避税收的数字查不出来,这就会助长此类纳税人的胆量,使其以后更胆敢作弊,更有经验,次数会更多,金额会更大。 (2)不法纳税人逃避税收后,很明显得到一部分额外收益,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这样情况,其他守法纳税人也会纷纷效仿,形成税收失控局面。 (3)部分税务人员无视国家利益,办事没有原则,碍于各种人情、关系、面子等,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收受贿赂。这都会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挫伤守法纳税人的积极性,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 3.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 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培训,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应当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为税务人员开设特别课程,教授其发现偷漏税和避税的技术方法及发现后应相应采取的对策。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广泛的必要知识。 4.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对在征管中有创新和特殊贡献的人员,对反避税、反偷漏税有功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放松职守,违反纪律,不按税法规定行事,给国家造成损失者,应予以必要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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