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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什么样的减免税优惠?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什么样的第三产业企业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1)、 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新办的监理行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按技术服务业掌握,可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4)、 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上述新开办的第三产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的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主业是指上述3、4、5项目之一,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4、 福利生产企业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如符合下述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民政部门、残联、街道、乡镇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及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从事服务行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已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原已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其他福利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名单掌握,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5、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 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 税政策。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07号中第 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的总和。

6、 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区、昌平园区、丰台园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区电子城)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出口产 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 在成本中开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可再按其 实际发生额的5 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批 ,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 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 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 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 术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什么样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8、 科研机构转制后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 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9、 劳服企业开业与认证在同一年度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开业与认证不在同一年度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劳服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
在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劳服企业,从取得认证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10、 劳服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劳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新办劳服企业能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3)、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11、 民营科技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产品的销 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买际 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
(2)、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比照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12、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劳改劳教企业减免税?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每年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减免税手续:
1、"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应如何申请报批?
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字(1991)83号《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 管理的通知》规定:
凡从事技术交易,取得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应持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季度技术性收入逐项填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对于技术合同份数较少,免税金额较小(一般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足30万元)的单位,可年终一次申报,但不得超过合同实现年度。 申报单位对"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多提奖酬金、骗取减免税照顾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坚决纠正,并 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主管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的每项收入逐项进行审核,由专管员、税务所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分局税政科,由专人负责税务所报送的"技术性 收入免税申请表"的复核审查工作,凡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应加盖税政科印章,作为减免税依据,退回税务所两份,税务所退回企业一份。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减免税的收入,应逐项注明审核意见。

2、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年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此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被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照顾。同时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其它优惠照顾。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隶属关系,提交《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尔后按分工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市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企业、市残联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生产处与当地税务部门组织年检工作;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与当地税务部门组织年检工作;区县以下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各区县民政局与当地税务部门组织年检工作。年检时,社会福
利企业除认真填写"报告书"内规定的内容外,企业仍使用北京市民政局、原北京市税务局1991年联合下发的京民生字(1991)第256号文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残疾人就业审定表、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残疾人登记卡片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及利润分配表"。

3、 如何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范围
(1)、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2)、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人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的企业(项目)
(3)、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等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企业(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标准必须是国家经贸委等部了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规定的产品和项目。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本企业外的废水(液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标、行标或企业标准)
(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
(6)、有较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年报。
申报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项目入由企业填写《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见附表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向所属市主管工业总公司(局、集团)或区、县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上报市经委。
(2)、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工业局对审核的企业提出认证意见,并颁发认定证书。
(3)、认证通过的企业(项目)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监督管理
(1)、对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市经委定期公布。
(2)、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取消其资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项目)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经委和市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向地税局报送的资料,报当地地税局。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4、 劳服企业减免税年检的方式什么?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 区、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 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 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 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5、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要提供什么资料?
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申请减免税报告。其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起止日期、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复印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新办福利企业如何申请减免税资格?
我市新办福利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组建的、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企业。严禁将原街道、乡镇办企业中途转办为福利企业。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符合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中所规定的九条标准。新办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需向民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资格审批材料:提交新办福利企业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填写《北京
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每一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卡片、残疾职工就业审定表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证明;填写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工种安排名册。

7、 减免税报批范围是什么?
凡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纳税款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照章纳税,不准自行减免税。

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由企业进行自检。劳服企业应对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并同时将需附送的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其次由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最后由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按年检的分工进行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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