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申请指南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 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验资报告应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如投资者为自然人,请提供投资人清晰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企业,请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清晰复印件。 拟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企业申请者,应提供《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服务商,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市局级单位以上)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书台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公司的隶属关系,注册时间,注册性质,注册资金,投资单位名称及投资额,主营业务等。 3.拟申请的电信业务。 应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4.网站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名称,服务器所在机房地址,接入ISP的方式,接入速率。 5.单位具体地址(办公地址和机房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负责人姓名、电话。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1.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 服务项目包括免费电子信箱、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空间、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电子公告等。对每个服务项目的内容应有较清晰的描述。 2.系统组成(含网络拓扑图)、主要设备情况。 首先应提供公司内部局域网及说明接入ISP方式的网络拓扑图,然后对图有较详细的文字说明。对局域网涉及到的主要设备(分已有设备和预购设备),应提供生产厂家、型号、数量、邮电部颁发的设备入网证明和入网标志等属性,并提供设备列表。 当主机完全托管时,可以不提供网络拓扑图,但应有文字说明。 3.机房情况。 机房的具体地址、邮编,机房的电源、空调等硬件环境。 对主机托管的情况,也需要提供所在ISP机房的相关信息。 4.网站服务内容设置。 服务内容是具体在网站上提供什么方面的信息。凡是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信息的类别、内容都要详细列表说明。 5.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提供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员工数量、学历状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占多少比例,公司主要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学历)。 6.计费方式(如一年的会员制、一次性收费、累计计费等) 收费方式(如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货到付款等) 收费标准(以网上价格为准) 7.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备注:可行性报告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分为三项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信息安全审核制度。这三方面要分别从管理、软件、硬件、制度上予以详细说明。应具体提供公司已有的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制度或条文。(三项制度均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七、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 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根据有关规定接入方式为虚拟主机的ICP不能申办BBS。 7.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说明:若单独办理此业务,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ISP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