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BKW0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244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2、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3、应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合同文本一式不少于两份,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综合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职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填发《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后,在《技术合同》书登记并审核栏上填写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设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暂不办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申办材料补齐、补正后再行申办。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认定登记的合同是技术合同;(依据《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3、申办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申办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规范、条款明确完整、标的内容具体明确; 5、申办人提交的合同,其合同签约人有合法授权,合同各方加盖的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清晰,规范; 6、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和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综合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职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技术合同,在合同文本填写技术合同编号、加盖“已登记”章,同时,在“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签字、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对不符合标准的技术合同,终止审核工作,在技术合同文本上签署“不予登记”意见后将技术合同文本交还申办人。 将通过审核的,并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提请复审。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科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必须经登记处负责人(主管主任)亲自审核、签字后,交还技术合同登记处予以登记。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合同受理登记处转交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交原受理登记处按照认定标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对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填发《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后,在《技术合同》书登记并审核栏上填写意见后,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设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暂不办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申办材料补齐、补正后再行申办。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审核意见,印件必须完全、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综合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职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技术合同文本。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技术合同文本按规定归档。 |